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宋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佾叡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