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黃明進 何碧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被 上訴人 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伯寬 訴訟代理人 孫光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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