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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59號
TNDV,107,簡上,159,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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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黃明進 
      何碧華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吳孟桓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伯寬 
訴訟代理人 孫光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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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