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23號
TNDV,107,消債更,323,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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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債 務 人 洪承漢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中列第三人黃理娜為代理人,請提出委 任狀,並敘明債務人係基於何關係授與代理權予黃理娜處理本 件更生事件?
2.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 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請債務人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⑴請債務人說明其現每月收入來源為何(係受僱他人?或從事臨 時工?或僅靠身障金維生等)。若債務人現有從事工作,請債 務人陳報任職處所(或受僱人)之詳細資料(即公司全銜、受 僱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且說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 額若干」,並請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 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 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 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 收入切結書)。
⑵若債務人現無工作收入,如何支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並 請就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總額」詳細載明。
⑶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雖列須扶養女兒洪芷媗,惟支 出數額卻載新臺幣0元。債務人應具體說明究有無每月支出洪



芷媗扶養費?若未實際支出,應無再列每月支出扶養洪芷媗扶 養費之必要,請予更正;若仍有實際支出,請說明與洪芷媗之 生母共同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
4.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 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5.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6.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女兒洪芷媗),有 無領取保險金、兒少補助、租金補助、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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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