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債 務 人 陳瀅如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附件:
⒈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後提出予本院。另請查明聲請人是否尚有他 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陳報惟已清償者,如有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 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 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⒉請聲請人說明除所列之無擔保債務,有無另負擔其他擔保債 務(如房貸或車貸之借款人、保證人)?如有,請說明主債 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與主 債務人之關係、該筆債務是否另提供擔保品及債務人以外之 其他保證人擔保債務之清償?如有,擔保品為何及處分情況 ?(擔保品如土地及建物是否已遭法院拍賣或自行出售?有 無受償不足之情況?)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 務人或其他保證人是否尚繼續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是否 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⒊請提出聲請人受雇於大內國小兼職文書工作之每月薪資收入 之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存摺首頁應 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請詳實陳報。
⒋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女兒有無領取政府、社
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 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⒌請提出聲請人女兒、前夫楊榮隆之新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以及女兒、前夫楊榮隆之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又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配偶、子女等)名義購買 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 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 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或持有之貴重物品,亦 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 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 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 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 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 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⒍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內有無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 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⒎請聲請人重新據實檢視陳報兩年內之收入以及必要支出(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故請勿將強制扣薪部分列入每月必要支出。 )。
⑴聲請人雖已列載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惟並未提出相關 支出單據供核,請補正提出相關交通費等支出(含扶養費) 收據、發票及帳單到院供參。
⑵如有投保保險,亦請一併陳報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 次繳款時間。
⑶聲請人與女兒同設戶籍於臺南市大內區內庄274 號,而聲請 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地點僅記載2 樓,請說明租賃地 址,並請說明該址實際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成員?如有其他 親友同住,同住親友及人數及稱謂分別為何?親友有無分擔 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月租費 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分擔金額或比例為何? ⒏請提出台端前夫楊榮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則請提出其相關身分證明,或陳報其姓名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
⒐請聲請人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 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