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盛傑即楊松鎰即楊天賜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前已發函命補正,然逾期未補,爰再次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件:
㈠、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是否有未到期之債務(例如助學貸款及其他保證債務 )或是否有債權人漏未陳報(聲請人似仍對聖文森商榮昇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有債務,請確認之)?如有,惠請詳 列於債權人清冊後補提出。
㈢、請說明聲請人於其民國(下同)107 年9 月3 日消費者債務 清理更生聲請狀中陳稱其從事民宿清潔工作,每月平均收入 約12,000元,何以其於調解時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卻高達22,000元?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從事工作之內容?每月工作之日數?每日薪資分別為若干? 每月分別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薪資證明、薪資明細及相 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是否仍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之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 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
?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 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起至107 年8 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