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64號
TNDV,107,消債更,164,2018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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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裕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施裕雄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 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 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 ,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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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