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黃森暐
被 告 張宇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