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51號
PCDV,106,補,2751,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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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黃森暐
被   告 張宇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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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