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顏麗貞
相 對 人 李青青
債 務 人 朱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青青、債務人朱嘉文於民國 106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未 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2 月15日,並以相對人李青青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15日向 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 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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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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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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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佳里區 │ 九龍段 │619-8 │88.1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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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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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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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9│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4層樓房 │48│48│48│21│16│平│鋼筋│26│平│全部 │
│ │8 │建南里34鄰佳│里區九龍│鋼筋混凝│.5│.5│.5│.7│7.│方│混凝│.7│方│ │
│ │ │南路225巷12 │段619-8 │土造 │5 │5 │5 │1 │36│公│土造│3 │公│ │
│ │ │弄12號 │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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