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周裕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月24日更 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業已函復准予辦 理。
㈡相對人周裕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 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周裕惇於106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3年2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814,1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各1件、工商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分期償還電腦 帳卡、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1178│3705.98 │10000分之43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6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4層樓房│68│68│平│鋼筋│8.│平│全部│
│ │ │勝利里勝利街│康區勝利│鋼筋混凝│.3│.3│方│混凝│94│方│ │
│ │ │1巷44號六樓 │段1178地│土造 │8 │8 │公│土造│ │公│ │
│ │ │之1 │號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勝利段1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