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 對 人 卓千玉即卓麗珠
債 務 人 莫順富即莫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卓千玉即卓麗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債務人莫順富即莫世杰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 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21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莫順富即莫世杰於103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3, 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3年4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7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85,8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貸放資料查詢、借據影本1 件、往來明細簡易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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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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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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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關廟區 │南雄段│252-4 │9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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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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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梯│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樓│ │ │ │
│ │號│ │ │ │ │ │ │ │ │單│ │ │梯│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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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臺南市關廟區│臺南市關│3層樓房 │46│56│56│14│17│平│鋼筋│18│7.│2.│平│全部│
│ │4 │大富街211號 │廟區南雄│鋼筋混凝│.1│.9│.9│.6│4.│方│混凝│.4│74│23│方│ │
│ │ │ │段252-4 │土造 │0 │2 │2 │5 │59│公│土造│0 │ │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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