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34號
TNDV,107,司拍,334,201811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蘇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3月1 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00,000元抵押權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5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 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 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 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 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06年12月14日之金 錢借貸發生債務之債權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 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南區 │ 鹽埕段 │174-39│140.00 │3分之1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