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3號
TNDV,107,司拍,263,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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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洪文雄 

債 務 人 洪劉芳江

債 務 人 洪伯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92年12月20日台財融㈡ 字第0920057144號函准予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第58條、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申請許可,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㈤字第0970016037 0號函准予許可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4 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 資產及保留負債)並繼續營業,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等 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101年1月1日將新加坡商星展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星 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0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同意,合 先敘明。
㈡相對人洪文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 務人洪劉芳江洪伯東向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



3,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22 日起至142年4月2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 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洪文雄於92年5月5日邀同債務人洪劉芳江為連帶保 證人、邀同債務人洪伯東為連帶共同借款人,向聲請人借款 3,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5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 欠本金共1,154,4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房屋抵押貸款總 約定書第拾壹條第五項第一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92年12月20日台財融㈡字第0920 057144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 ㈤字第0970016037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 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洪文雄及債務人洪劉芳江洪伯東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洪文雄及債務人洪劉芳江洪伯東,有 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洪文雄及債務人洪劉芳江洪伯東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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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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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海東段 │90-14 │80.3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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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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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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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 │41│49│49│9.│7.│15│平│鋼筋│10│平│全部 │
│ │05│同安路80巷41│南區海東│鋼筋混凝│.2│.2│.2│41│73│6.│方│混凝│.0│方│ │
│ │ │號 │段90-14 │土造 │4 │2 │2 │ │ │82│公│土造│0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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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