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39號
PCDV,106,補,2739,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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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文 
原   告 聖美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程 
原   告 黃胡麗雲
      黃錫忠 
被   告 徐燕德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徐培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計算式:444
萬元+444萬元+222萬元+222萬元=1,33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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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煉和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美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