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
債 權 人 董亮君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謝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七、其餘聲請駁回。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350,000元②300,000元③100,000
元④100,000元⑤200,000元⑥250,000元之支票6紙,經提示
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
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①107年9月28
日、②107年9月28日、③107年9月28日、④107年9月28日、
⑤107年8月6日、⑥107年9月28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
,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
權人就該支票之利息請求自①107年3月28日、②107年4月12
日、③107年4月16日、④107年5月7日、⑤107年5月7日、⑥
107年5月15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