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169號
TNDV,107,司他,169,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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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呂偟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 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 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再按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末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 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 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 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 107年度勞執 字第6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應由聲請人



負擔,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 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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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