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7年度,96號
TNDV,107,事聲,96,201811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96號
異 議 人 楊輝昌 
      楊輝章 



      楊明雲 
視同異議人 楊輝聰 

      楊龍忠 
      楊明珠 
      楊程金枝
      楊誠裕 
      楊素珍 
      楊素喜 
      楊素芬 
      楊淑惠 
      楊淑欽 
      楊淑未 

      楊政德 

      楊政常 
      翁楊素菊
      李楊素真
      楊桃美 
      楊金梅 
相 對 人 蔡月理 
上列異議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
7年9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聲字第303 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0月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7年10 月9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 院裁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核先敘 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異議人於106年8月12日提起上訴時,檢附面額新臺幣(下同 )23,950元之郵政匯票,其中9,580元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其餘14,370元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裁定關於第一審裁 判費列計9,580元係屬重複,應予以扣除,為此提起本件異 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 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之規定即明。前揭條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 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如法院對於訴訟標的價 額之計算有誤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誤少為多而溢繳等 情事。而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雖係依命負擔訴訟費用 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並以訴訟中實際支出之費用為限,然 不得將溢收之費用,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而確定之。 ㈡查相對人起訴請求異議人及視同異議人拆屋還地事件,已支 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4,127元之訴訟費用,業 據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本院繳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等 件,堪可認定,其餘閱卷影印費用非屬訴訟程序中必要之支 出,應不予列計,故原裁定確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 費用額為14,127元及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異議人雖主張其提 起第二審上訴時,業已繳納23,950元,其中14,370元為第二 審裁判費,其餘9,580元為第一審裁判費,故異議人應給付 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應扣除9,580元云云,惟依前揭說明, 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不得將溢收之費用納入訴訟費用 範圍而確定之,故應由異議人依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異議人溢繳之裁判費。綜上,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地政規費 │ 22元 │由異議人繳納 │
├──────┼───────┼───────────┤
│第 一 審 │7,050元 │由異議人繳納 │
│裁 判 費 │ │ │
├──────┼───────┼───────────┤
│戶政規費 │ 135元 │由異議人繳納 │
│ │ 270元 │ │
│ │ 120元 │ │
├──────┼───────┼───────────┤
│複丈費及建物│ 400元 │由異議人繳納 │
│測量費 │3,600元 │ │
├──────┼───────┼───────────┤
│第一審補繳 │2,530元 │由異議人繳納 │
│裁 判 費 │ │ │
├──────┼───────┴───────────┤
│合 計│14,127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