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鍾慧婷
鍾慧媛
鍾倫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慧婷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79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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