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42號
TNDV,106,訴,1242,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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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洪辰頡 
兼法定代理 洪林均妍
      洪志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被   告 洪育廷 
      羅煒喻 
      馮振源 
      高OO  年籍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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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