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洪辰頡
兼法定代理 洪林均妍
洪志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被 告 洪育廷
羅煒喻
馮振源
高OO 年籍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