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守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銘、葉東霞(已歿)、葉陳瑞枝、山
氏錦絨、葉俊廷、葉俊麟、李金幸、李東圳、李金彩、李東城、
李東潑、李東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