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25號
TNDV,106,家簡,25,20181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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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守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銘葉東霞(已歿)葉陳瑞枝、山
氏錦絨、葉俊廷葉俊麟李金幸李東圳李金彩李東城
李東潑李東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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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