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9號
TNDV,105,重訴,7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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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林甬原 

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永盛 
被   告 朱月姬 

      陳淑芳 
      林維哲 
      林維剛 
      林進福 

      黃秋雯 
      黃書偉 
      黃之彰 
      陳林水芩
      吳慶龍 
      林水炎 

      林水松 
      林蔡玉蘭
      林漢波 
      林翠鈴 
      蔡壽貞 
      蔡極  
      蔡瓊照 
      蔡濬懋 
      蔡俞平 
      蔡妮蓓 
      陳林秀鸞
      邱林秀桃
      蔡林巧雲
      蔡金桂 
      林淑琪 

      林德勳 
      林德政 
      吳林鳳珠
      林世雄 
      陳昱志 
      李昭賢 
      李芝香 
      李畹香 
      李碧香 
      李奇璋 
      李瑞貞 
      李蔚香 
      洪玉  
      林家弘 
      林家菁 
兼前開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綺 
被   告 楊王芬芬
      王碧綾 
      王碧貴 
      王志祿 
      林水輝 
      林水堂 
      林水源 
      王秀雲 
      吳明德 

      王秀英 
      劉林雪蓮
      陳林寶治

      蔡林連英
      林慶品 
      邱寶雲 
      林世川 
      林貴美 
      林玉玲 
      林世景 


      林玉華 


      林曾香美
      林娟菁 

      林俊宏 
      林群傑 
      黃素真 

      林崑輝 
      林娟蓉 
      林坤祥 
      林惠香 
      夏林惠珠

      林瑞衛 
      郭秀凰 
      林宏懋 

      林志峰 
      林志賢 

      林耕宇 
      林育成 


      林穎村 
      林育宏 
兼前開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林育助 

      林金田 
      陳林淑華
      林淑敏 
      林弘仁 
      林弘典 
      林弘祥 
      林弘智 
      曾登香 
      余景登律師即鄭溫在之遺產管理人

      曾進樹 
      曾國山 
      曾進受 
      曾租文 
      張曾惠美
      曾美花 
      劉紗臨 
上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文卿 
被   告 曾菊  
上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包俊淵 

被   告 林成旺 
      林清權 
      曾賜  
      曾和  
      陳慶福 
      陳祿  
      林炎崑 

      邱秋鶯即黃邱秋鶯



      林清根 
      温得泉 

      盧仁祥 

      盧淑玲 


      盧仁茂 

      曾珠  
      曾金治 
      曾金霞 
      曾福春 
      林木星 
      林金熙 
      劉長順 
      邱春益 
      邱瑞泰 
      邱瑞評 
      劉文化 
      曾進義 
      曾進忠 
      曾進象 
      曾進濱 
兼前開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進文 
被   告 林欽賢 
      邱俊達 
      陳正聰 
      陳韻帆 
      陳麗華 
前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怡潔 
被   告 曾錦月 
      陳瀚宇 
      陳品先 
      洪成發 
      曾曬美 
      劉怡妙 
      曾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7 日(星期五 )上午10時0 分,會同地政履勘現場(勘驗期日)(集合地 點:臺南市○○區○○○街00號前),就地上物現況及共有 人欲保留之通行道路,繪製現況圖。
二、指定108 年2 月26日(星期二)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九 法庭行言詞辯論,該日期前兩造得就地政繪製之複丈成果圖 ,各自提出分割分案。
理 由
一、【前提說明】
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原告(採本院職權方案修正)、 曾菊、陳慶福分別提出甲案、乙案、丙案之分割方案。如附



件一所示。
㈡上述方案皆可能造成部分共有人無法脫離共有關係,且分得 之土地價值不一,前將甲案、丙案送長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鑑價找補。
㈢故本件原擬辯論終結,會在甲案與丙案中擇一為判決。二、【再開辯論的原因】
㈠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會同地政履勘現場時,曾繪製現 況圖,如附件二所示,可見雖系爭共有土地建物眾多、幾乎 占滿了共有土地之大部分,但西側通往上崙一街有一私設巷 道,如附件二所示。
㈡依現況而言,該私設巷道尚可通行汽機車至共有土地中央, 但不論依照上述甲案或丙案,如法院於附件一圈起處,該私 設巷道將由部分共有人單獨取得所有,日後由上崙一街進入 土地中心處,依比例尺換算,巷道僅剩50公分寬,造成建物 在內之共有人,出入不便。
㈢是本院認為甲案及丙案皆已不可採用。
三、【本院擬採分割原則】
㈠若土地上已有建物,有人居住或依其價值尚有保留之必要, 且建物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不願意拆除,原則上以不拆 除建物為原則,分割方案會避開該建物。
㈡分割後之土地,不得成為袋地,必須臨路可通行。 ㈢分割後之土地,若上有建物,宜建物與土地為相同所有權人 ,避免將來拆屋還地之糾紛。
㈣若本件諸多地上建物仍欲保留,本院將來依職權提出的分割 方案,也只會就目前的甲案提出修正,即畫出原先的私設巷 道。
四、【時程】
㈠指定民國107 年12月7 日(星期五)上午10時0 分,會同地 政履勘現場(勘驗期日),就地上物現況及共有人欲保留之 通行道路,繪製現況圖。由原告預先繳納費用。 ㈡指定108 年2 月26日(星期二)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九 法庭行言詞辯論,該日期前,兩造就地政繪製之複丈成果圖 ,各自提出分割分案。
㈢就分割方案,若有鑑價找補之需要,再送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鑑價找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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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