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等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65號
TNDV,105,重訴,165,2018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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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1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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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