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1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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