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經濟部工業局臺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敏誠
複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工業局臺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李世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敏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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