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蔡月理
即被上訴人
被 告 楊輝昌
即上訴人 楊輝章
楊明雲
被 告 楊輝聰
即視同上訴人
楊龍忠
楊明珠
楊程金枝
楊誠裕
楊素珍
楊素喜
楊素芬
楊淑惠
楊淑欽
楊淑未
楊政德
楊政常
翁楊素菊
李楊素真
楊桃美
楊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楊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 43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惟被告即上訴人楊 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580元,本院爰 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9,5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