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28號
TNDV,105,訴,1728,2018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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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蔡月理 
即被上訴人
被   告 楊輝昌 
即上訴人  楊輝章 



      楊明雲 
被   告 楊輝聰 
即視同上訴人    
      楊龍忠 
      楊明珠 
      楊程金枝
      楊誠裕 
      楊素珍 
      楊素喜 
      楊素芬 
      楊淑惠 
      楊淑欽 
      楊淑未 

      楊政德 

      楊政常 
      翁楊素菊
      李楊素真
      楊桃美 
      楊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楊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 43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惟被告即上訴人楊 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580元,本院爰 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9,5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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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