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紀倍宗 被 告 周金斷 訴訟代理人 周志恆 被 告 周進德 周崑松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俊煌 被 告 周天厚 周德慶兼周仲庸繼承人 周明源 游秀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兆昌兼吳陳瓊珠之繼承人被 告 蘇頌斌 周保宗 莊胡雪霞 周其旺 周宗芳 周宏 蔡進源 周明昌 周美卿兼周其川繼承人 周育文兼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育雅兼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鳳珠即周其川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舜華 被 告 周鳳琴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芳鈺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芳嬪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建夆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昆賢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政旻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欣賢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欣志即周其川繼承人 林周美鳳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怡宣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泉寶即周其川繼承人 黃周秀慧即周其川繼承人 古麗容即周其川繼承人 古世傑即周其川繼承人 范麗華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范麗雲即周其川之繼承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幸芸 被 告 周添旺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金鳳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周添達即周其川之繼承人 吳兆晃即吳陳瓊珠之繼承人 吳碧月即吳陳瓊珠之繼承人 吳碧秀即吳陳瓊珠之繼承人 吳碧玲即吳陳瓊珠之繼承人 周萬裕 周國雄 周美月 周昭安 周崇和 周頌堯 周安孝 周安村 周楹棟 周文正兼周玉麟之繼承人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周慧中即周玉麟之繼承人 周慧琪即周玉麟之繼承人 周慧貞即周玉麟之繼承人 周怡秀即周仲庸繼承人 周春滿即周仲庸繼承人 卓貞里 周稚齡 周玫君 傅鈺琳 周泓欣兼周其川繼承人 周莊碧蘭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萩宜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靜婉即周其川繼承人 周楊金玉即周永祥繼承人 周敏雲即周永祥繼承人 周束鐘即周永祥繼承人 周耿宇即周永祥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3頁第15行、附圖編號14取得人欄內關於「周頌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蘇頌斌」。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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