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吳國欽
被 告 陳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易字第92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理由:被告並未因觸犯公然侮辱罪而須對原告負擔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政勇被訴之107年度易字第920號刑 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