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余永宸即永宸行
被 告 李佾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10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佾珉為原告商號僱用之司機,並負責送貨 及代原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於民國10 6年1月20日向原告客戶洪陽商行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6 8330元及票面金額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LN00000000號)後 ,在駕車回程途中,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加以 侵占,並謊報遭人強盜。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98,330元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李佾珉被訴業務侵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05號)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