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林廷隆 林青蓉 林逸侖 林逸欣 魏毓恆 魏毓真 邱逸全 邱盈榛(原名邱渝珊) 林春銘兼上列原告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湘文被 告 林妡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7 號被告林妡䭲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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