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被 告 林妡䭲 鍾勤英 林庭伊 李漢源 洪毓良 林志鴻 紀雯珣 宋丹華 宋幸芳 紀昱州 宋劉碧琴 許朝順 徐裕哲 邱郁雯 許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7 號被告林妡䭲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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