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 CHIA LENG(何佳麟)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ONGKAEW PANSUVAN
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06
2、8542、9586、9794、10329、10828、13580、14138、143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 CHIA LENG(何佳麟)、KONGKAEW PANSUVAN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 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HO CHIA LENG(何佳麟)、KONGKAEW PANSUVAN 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8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 。本件被告人2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核閱案卷及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2人均為外 國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其係因詐欺集團之 資助而入境擔任車手,有潛逃返回本國之動機,而有逃亡之 虞。又被告2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擔 任車手多次提領被害匯入之款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 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自107年11月20日 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