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54號
TNDM,107,訴,854,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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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勝哲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趙勝崇



      趙國棟



      顏勝男


      許閔茹


      詹瑋裕



      林琨富


      吳吉弘


      陳昭宏



      姚承志


      劉文進



      陳忠義



      陳義仁



      林建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陳秀琴



      陳俊誠



      連于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勝哲趙勝崇趙國棟顏勝男許閔茹、詹瑋 裕、林琨富吳吉弘陳昭宏姚承志劉文進陳忠義陳義仁林建勳陳秀琴陳俊誠連于辰等17人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子彈)、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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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