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勝哲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被 告 趙勝崇 趙國棟 顏勝男 許閔茹 詹瑋裕 林琨富 吳吉弘 陳昭宏 姚承志 劉文進 陳忠義 陳義仁 林建勳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被 告 陳秀琴 陳俊誠 連于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趙勝哲、趙勝崇、趙國棟、顏勝男、許閔茹、詹瑋 裕、林琨富、吳吉弘、陳昭宏、姚承志、劉文進、陳忠義、 陳義仁、林建勳、陳秀琴、陳俊誠、連于辰等17人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子彈)、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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