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05號
TNDM,107,訴,1005,2018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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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明偉因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 坦承犯行,且有證人呂靜怡、余晟瑋敬郁龍陳國樑、王 秀霞、陳美玲、蘇雅汾、蘇墱林楊福嘉、陳淑慧、黃杏華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害人之匯款紀錄 、詐騙熱點提領資料、被告於ATM領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共5 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嫌前揭罪名重大,且被告因缺錢 而擔任車手,再考量被告先前亦曾因缺錢出售帳戶,是以被 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再犯詐欺之虞,若非羈 押,恐難防止被告再犯,且為確保能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二、嗣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本案業於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處被告吳 明偉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於107年11月8日再次訊問被告吳明偉後,考量:①被告係 因沒有工作,又欠朋友錢,始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先前擔 任搬運工,因覺得太累而辭職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述明確(見訴卷第182頁至第183頁)。②本案被告係在「 萬象舞廳」認識其上手,甫於107年6月25日16時許,在臺南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現金;不 久107年6月25日20時30分,即在臺南市○○區○○街00號新 戰線網咖為警查獲等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監視器翻拍照片存卷可查(見警一 卷第2頁、警二卷第3頁、第24頁、第29頁)。③佐以被告先 前有提供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之紀錄,另於本院審理時亦表 示本欲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乙情(見訴卷第184頁)。綜上, 足認被告有管道從事詐騙集團下游之工作,參以被告無正當 工作,又因缺錢而擔任車手,若非羈押,恐有再犯詐欺取財 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羈押之要件 及必要性仍存在,爰自107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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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