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345號
TNDM,107,聲,234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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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易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易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陳易佑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陳易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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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