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世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世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詹世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詹世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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