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27號
TNDM,107,聲,222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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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恒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恒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恒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入監執行,並 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 108年10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 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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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