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7年度,49號
TNDM,107,智簡,49,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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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10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立仁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立仁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2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BT軟體 同時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視聽著作「軍艦島」,助長本案視 聽著作遭他人非法重製之速度,可認被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節,應較其擅自重製之情節為 重,是被告一行為同時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處斷。
㈡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以BT軟體下載方式非 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未獲授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不但侵害著作 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 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其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素行尚可,兼衡其自陳因經濟能 力不佳,迄今未與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亦未賠償告訴人(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19頁),暨其自陳 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無業,須照顧年邁母親,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偵卷第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174號
被 告 李立仁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立仁明知「軍艦島」電影,係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授權而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並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0日13時54分前某 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6樓之住處 ,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125.230.216.144), 在www.btbbt.cc網站,使用P2P(網路分享軟體)「BT」軟 體,未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網站上下 載並公開傳輸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以此重製及公開傳 輸之方式侵害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二、案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李立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貴院107年聲調字第202號調取票及所附之IP位址:125.23 0.216.144的使用者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四)刑事告訴狀所附之發行協議書、影片授權書及網頁蒐證資 料。
二、核被告李立仁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一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簡宏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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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