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庭
黃政毅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5635、1203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 定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14時28分宣判;然因被告乙○○、 甲○○是否與少年林00共犯,而有兒童與少年福利及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之適用乙節,應行調查之 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22法庭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