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銘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107
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柒捌貳公克)暨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案物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52155號) ,足證上開扣押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訛,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毒品與所包裝之毒品密 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極微量之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 分。又上開扣案毒品,為被告施用所剩餘之物,而被告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完畢,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 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亦有臺南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綜 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將本案扣案毒品1包(含包裝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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