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3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9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婉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告 訴人固具狀表示其除膝部受傷外,另受有腦中風之傷勢,且 因而無法言語,已達重傷害之程度,惟經本院函詢臺南市立 醫院如何認定告訴人腦中風,及其腦中風與本件車禍之關連 性,經該院回覆:係由臨床症狀病人無法說話,判斷為中風 ,但在電腦斷層並無明顯病灶,本件無法分別中風與車禍之 因果關係,不知是先中風再車禍,還是先車禍再中風,但病 患為阻塞型中風,比較不像外傷造成之出血性中風等語,有 該院函覆之就診記錄說明可稽(院卷第47頁),是依現有事 證,尚難認定告訴人因腦中風而無法言語,與本件車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併予敘明。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 留在現場,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有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警卷第15頁),核符自 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自後追撞告訴人所騎機車而 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行為確有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暨過失肇事之程度(告訴人無肇事因素)、告 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522號
被 告 秦婉婷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秦婉婷於民國107年2月10日19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2段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866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 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自 後方追撞同向前方由黃靈典(所涉過失傷害犯行,另以107 年度偵字第17720號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致黃靈典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黃靈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秦婉婷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靈 典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總 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肇事現場及車損照片21 張、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7年9月10日南市交鑑 字第1070954420號函及所附之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在卷可考,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秦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又告訴意旨雖謂告訴人黃靈典所受之陳舊性腦中風、 語言障礙及糖尿病等傷害係重傷害云云。惟經本署函詢高雄 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該院回函表示黃靈典曾於107年2月10 日車禍後至市立醫院就診建議住院,107年2月12日病患由本 院急診入院時就言語不清,無法言語與腦中風有關,無法確 定是否為107年2月10日交通事故所致,此有該函在卷可參。 是本件告訴人無法言語雖與腦中風有關,惟並無法證明是由 前開車禍所造成,基於罪疑惟輕之法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從而告訴意旨容有誤會,且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 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 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 邵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