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6號
TPDV,99,金,6,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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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許瑋麟律師
      黃健嘉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即崔湧之承受訴
      訟人)
訴訟代理人 翁松谷律師
被   告 陳尚羣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吳勇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施建華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李佳芳律師
被   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被   告 石清榮(SUK CHUNG YUNG,大韓民國籍)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陳每文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林寶漳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樂大信

訴訟代理人 黃東熊律師
      楊慧如律師
被   告 黃瑞柔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慶
被   告 陳協裕

      鄭博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被   告 蘇龍淳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被   告 王化宇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沈宗英律師
被   告 王得山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被   告 陳致遠

      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南陽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 代理人 伍思樺律師
被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泰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邱明玉

      盧啟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二「遠航重整後債 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 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陳每文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二所示授權人同附表「 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由原告受領。
二、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二 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 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二所示 授權人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四、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表 十二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五、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表 十二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六、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時,第 一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一項所命給付, 如第一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二項至第五項被告於該給付 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五十分之十、五十分之十、五十 分之十五、五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給付義務。七、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三「遠航重整後債 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 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陳每文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三所示授權人同附表「 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由原告受領。
八、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三 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 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九、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三所示 授權人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十、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表 十三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十一、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三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十二、第八項至第十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時 ,第七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七項所命 給付,如第七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八項至第十一項被 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五十分之十、五十



分之十、五十分之十五、五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 同免給付義務。
十三、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四「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陳每文連帶給付如附表十四所示授權人 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十四、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 四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十五、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四所 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 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十六、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四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十七、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四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十八、第十四項至第十七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十三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十三 項所命給付,如第十三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十四項至 第十七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五十分 之十、五十分之十、五十分之十五、五十分之十五比例計 算之金額,同免給付義務。
十九、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五「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五所示授權人 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二十、被告陳每文應給付如附表十五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每文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二一、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 五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二二、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五所 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 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二三、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五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二四、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五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二五、第二十項至第二四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十九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十九 項所命給付,如第十九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二十項至 第二四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六十分 之十、六十分之十、六十分之十、六十分之十五、六十分 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給付義務。
二六、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六「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連帶給付如附表十六所示授權人 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二七、被告陳每文應給付如附表十六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每文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二八、被告林寶漳應給付如附表十六所示授權人同附表「林寶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二九、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



六所示授權人如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 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十、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六所 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 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一、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六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三二、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六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三三、第二七項至第三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二六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二六 項所命給付,如第二六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二七項至 第三二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七十分 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 十五、七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給付義務。三四、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七「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七所示授權人 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五、被告陳每文應給付如附表十七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每文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三六、被告林寶漳應給付如附表十七所示授權人同附表「林寶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三七、被告陳致遠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 七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陳致遠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八、被告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七所 示授權人如同附表「陳泰銘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三九、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七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四十、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七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四一、第三五項至第四十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三四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三四 項所命給付,如第三四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三五項至 第四十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七十分 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十、七十分之 十五、七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給付義務。四二、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八「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連帶給付如附表十八所 示授權人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四三、被告林寶漳應給付如附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林寶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四四、被告黃瑞柔應給付如附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黃瑞柔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四五、被告鄭博修應給付如附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鄭博修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四六、被告蘇龍淳應給付如附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蘇龍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四七、被告王化宇應給付如附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王化宇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四八、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四九、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八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五十、第四三項至第四九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四二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四二 項所命給付,如第四二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四三項至 第四九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八十分 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 十、八十分之十五、八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 給付義務。
五一、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如附表十九「遠航重整後 債務範圍」欄所示範圍內、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 管理人另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陳尚羣吳勇璋、施建 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連帶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 權人同附表「連帶責任被告責任範圍」欄所示金額,及均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
五二、被告林寶漳應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林寶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五三、被告黃瑞柔應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黃瑞柔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五四、被告鄭博修應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鄭博修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五五、被告蘇龍淳應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蘇龍淳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五六、被告王化宇應給付如附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王化宇 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受領。
五七、被告邱明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邱明玉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五八、被告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十九所示授權人同附表「盧啟昌應負比例責任」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五九、第五二項至第五八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給付 時,第五一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第五一 項所命給付,如第五一項任一被告已給付時,第五二項至 第五八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依序按該給付金額八十分 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十、八十分之 十、八十分之十五、八十分之十五比例計算之金額,同免 給付義務。
六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一、訴訟費用由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羣、吳 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陳每文、陳致 遠、陳泰銘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漳黃瑞柔蘇龍淳鄭博修王化宇邱明玉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負擔百分之三; 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 大信、陳每文陳致遠陳泰銘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漳黃瑞柔蘇龍淳鄭博修王化宇邱明玉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連帶負擔百分之三;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 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陳每文林寶漳陳致遠、陳 泰銘、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邱明 玉、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負擔百分之 一;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 、樂大信陳每文林寶漳邱明玉盧啟昌、勤業眾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負擔百分之四;被告袁震天律師即 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陳每文、邱 明玉、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負擔百分 之三;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遺產 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 榮、樂大信邱明玉盧啟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連帶負擔百分之四;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 人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八;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 人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樂大信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袁 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文豪、石清榮連帶負擔百 分之四十三;餘由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崔湧之遺產管理人於 崔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尚羣吳勇璋施建華、樓 文豪連帶負擔。
六二、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關於准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部分,均如附表二十所示。
六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原告、被告石清榮間訴訟之國際管轄權、準據法部分:(一)民事事件具涉外因素,即法律關係涉及外國人、外國地或 同時與二者發生關聯者,即屬涉外民事事件,有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之適用。經查,本件被告石清榮(SUK CHUNG YUNG)為大韓民國人民,有其民國98年12月21日民事答辯 狀、101 年8 月7 日刑事抗告狀、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附 卷可憑(本院卷七第180 頁、卷十第72頁、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抗字第932 號刑事卷第7 至13頁、卷附證物袋) ,就原告與被告石清榮間訴訟,乃屬涉外民事事件,應適 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二)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歸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 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 內法之相關規定,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 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所明定



;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 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核,原告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3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 求被告石清榮與他共同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未表明幣 別者均同)2 億4,876 萬3,288 元,屬因侵權行為而涉訟 ,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詳下貳、說明),侵權行為地 得認係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公司)主事 務所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 項規定,應由我國法院為管轄。衡以由我國法院取得國 際管轄權,未侵及原告、被告石清榮之程序權,或有何等 欠缺合理、公平性情形,則我國法院就原告、被告石清榮 間訴訟,應有國際管轄權。
(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 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5條定 有明文。第查,原告以證交法第20條第3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4 條第2 項規定,對被告石清榮提起 訴訟,係主張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 松山區,業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原告、被告石清榮間訴 訟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茲無疑義。
二、關於管轄權部分:
(一)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 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 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共同訴訟之被告數 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 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 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 應訴管轄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 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 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193 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迭如前述。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遠航公司於94年第2 季至96年第3 季公布之財務報告(下合稱系爭財報,單指其一逕稱其年 、季別),有如附表三所示重大不實虛增營收情形;另被 告遠航公司於96年12月份虛增費用7,000 餘萬元,致如附 表一所示授權人(下合稱系爭授權人)陷於錯誤,陸續於 94年8 月31日至97年2 月13日間買入被告遠航公司股票,



並繼續持有至同年月14日被告遠航公司財報不實事件爆發 止,乃均受有損失,依證交法第20條第3 項、95年1 月11 日增訂(除於立法歷程說明時,將標示增訂、修訂時點, 下未揭明者均同)之同法第20條之1 第1 項、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4 條第2 項、 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28條、96年12月26日修正 前會計師法第18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均屬因侵權行 為涉訟。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得認 係被告遠航公司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臺北市松山 區。被告住所地、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未在同一法 院管轄區域內,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訴 訟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本院管轄。三、關於當事人適格即訴訟實施權部分:
(一)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 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 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 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 提付仲裁或起訴,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 投保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係依投保法設立之保護機構,經如附表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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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