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3992號
TPDV,96,票,63992,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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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99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王家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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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