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36號
TPDV,107,除,153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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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廖家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909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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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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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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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志元 │第一商業│107年2月28日│9,600元 │JA3661032 │
│ │ │銀行仁愛│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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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謝志元 │第一商業│107年3月31日│22,800元 │JA3661063 │
│ │ │銀行仁愛│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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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有豐 │元大商業│107年1月31日│8,100元 │AF7379636 │
│ │ │銀行公館│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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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宏恩藥局│華南商業│107年3月31日│3,600元 │ND5027742 │
│ │ 黃森洲│銀行仁愛│ │ │ │
│ │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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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