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26號
TPDV,107,除,152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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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陳秀玉(即陳王金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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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