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成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振豪
代 理 人 陳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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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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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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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昇系統家│彰化商業│107年7月12日│18,438元 │MN1724897 │
│ │具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 │ │
│ │ 宋友宏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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