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吳靜瑜(即吳詠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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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年度除字第1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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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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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6839 7│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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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15255 7│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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