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39號
TPDV,107,除,143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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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倪謝玉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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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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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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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65533-7│普通股│1 │300 │
├──┼────────┼────────┼───┼──┼──┤
│0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68142-0│普通股│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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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69472-9│普通股│1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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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