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唐嘉宏(即唐傳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唐基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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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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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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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49287-0│1 │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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