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朱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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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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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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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中小基金 │11-D7-01-0003353-7 │1 │4088.3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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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中小基金 │11-D7-01-0003261-4 │1 │17421.6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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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 │1 │1649.30 │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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