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代 理 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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