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陳金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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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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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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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高科技證│05-DA-01-014842-3 │1 │5,000.0 │
│ │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 │ │ │
│ │有限公司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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