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曾奕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3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 │
├──┼──────────┼──────┼──┼─────┤
│0001│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1│ 1 │ 2,267,858│
└──┴──────────┴──────┴──┴─────┘
, 台灣公司情報網